超35萬億元地方政府專項債管理升級,新規明確壓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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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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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管好用好龐大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下稱“專項債”)資金,財政部出臺新規。
針對一些專項債項目單位在收到專項債資金時因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導致部分項目單位的財務指標不能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的問題,近日財政部公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相關業務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規范了專項債項目單位會計核算,從而加強專項債還本付息資金管理及項目資產管理,提高專項債資金使用效益。該《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所謂專項債,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專項債已經成為地方政府融資的主要政策工具,近些年專項債發行規模快速攀升,今年新增專項債發行規模高達4.4萬億元。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今年7月底,地方政府專項債務約35.5萬億元,占整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52.8萬億元)比重達到67%。
如何管好用好這筆巨額專項債資金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而此次《規定》正是通過完善專項債會計處理,來推動項目單位規范使用專項債券資金、合理預期財務風險,并通過提交專項債項目投資表及資金還款情況表,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加強專項債券項目、資金、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上述《規定》分別明確了專項債行政事業類項目單位和企業類項目單位的賬務處理具體規定,以真實反映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壓實管理責任。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項目單位收到專項債券資金的賬務處理,要求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方案(或融資平衡方案)等判斷是否由本單位承擔本息償還義務。項目單位是否承擔償還義務,不是會計核算規定的,而是在專項債券發行時就已經確定并寫入項目實施方案(或融資平衡方案)等。如果項目實施方案(或融資平衡方案)等約定由項目單位承擔償還義務,項目單位應當確認負債,否則,不確認負債。通過提供更加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配合債務管理要求壓實項目單位管理責任。
此次《規定》還要求項目單位應當填制“專項債券項目投資表”和“專項債券資金還款情況表”,并歸集整理相關信息,包括專項債券項目自開始建設至本期累計收到的專項債券資金金額、本期收到的專項債券資金金額,累計償還的本息金額、本期償還的本息金額,累計專項債券資金支出金額、本期專項債券資金支出金額,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累計形成資產情況、本期資產增加情況等。
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專項債券相關的信息散見于各項目單位的各會計科目,缺少信息編報和匯總體系,難以形成專項債券項目資金和資產的全貌。而為滿足專項債券項目管理的特定信息需求,通過上述專項信息填報,提供每一個項目的全生命周期信息,為專項債券項目的閉環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撐。對各專項債券項目的相關信息進行匯總編報,能夠形成各地區和全國專項債券項目總體建設情況、總體形成的資產以及總體還本付息情況,為加強宏觀管理提供重要信息和決策依據。